浙江省體育基金會“常青工程”項目實施方案
(2014—2015)
第一條 依據:(2014—2015)
為促進我省城鄉老年體育事業協調發展,加快實現體育強省的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全民健身計劃(2011-2015)》和浙江省體育基金會章程的相關規定,組織實施“常青工程”項目(2014—2015),并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組織分工:
浙江省體育基金會秘書處會同相關單位、組織成立“常青工程”項目工作組,負責項目的實施。
第三條 資金來源:
(一)基金會主動面向社會各界募集、尋求合作資助;
(二)基金會接受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通過省體育行政部門向省財政申請。
第四條 項目對象及內容:
為全省老年體育場地設施欠缺,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老年體育場地設施欠缺的鄉鎮(街道)、中心村(社區)提供資助,新建室外標準人工草皮門球場。受助單位所建門球場應明確相應管理職責,對社會開放,并對老年人實行優惠。
第五條 名額分配及資助金額:
由各市老年體協商相關機構確定資助單位,原則上各市新建一個室外標準人工草皮門球場,由省體育基金會資助經費10萬元,不足部分(約5—7萬元)由受助單位自籌解決。
第六條 項目實施與驗收:
(一)項目受助單位須提交書面申請,并填寫項目資助申請表,經縣級體育行政部門和老年體協、市級老年體協審核后于2014年10月底前報省老年體協。
(二)受助單位情況在省體育基金會網站等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項目建設由省體育基金會實行公開招標、統一建設的辦法確定項目承建單位,統一負責項目建設工作。
(四)受助單位在項目開工前,與省體育基金會簽訂資助建設協議,并自籌6萬元項目建設保證金打入基金會指定帳戶。項目完工后,省體育基金會與承建單位統一結算項目款;按照多退少補的辦法,與受助單位結算相關費用。
(五)受助單位負責落實項目建設用地和建設施工的配合工作。
(六)基金會指定或委托相關單位與受助單位共同監督工程質量,負責工程驗收。
第七條 本方案在實施過程中,省體育基金會將視情調整完善,并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