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體育基金會“未來之星”項目實施方案
(2014—2015)
第一條 依據國家體育總局《奧運爭光計劃》和浙江省體育基金會章程的相關規定,為加強體育后備人才培養,促進后備人才成為未來之星,浙江省體育基金會組織實施“未來之星”項目,并制定本方案。第二條 2014—2015年度,全省計劃安排每個市受助運動員10名(各市要根據各基層訓練單位的實際,在市縣兩級各類體校合理安排名額,不能過于集中少數單位),全省總計110名。項目預定給予每名受助“未來之星”一次性資助6000元人民幣。
第三條 浙江省體育基金會秘書處會同相關單位,組織成立“未來之星”項目工作組,負責本方案的實施。
第四條 資金來源:向省財政專項申請;基金會向社會各界募集,尋求社會各界合作并提供資助等。
第五條 受助對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我省從事業余訓練并在浙江省體育局注冊的青少年運動員。
(二)品行端正,遵紀守法,文化合格,遵守《運動員守則》、《反興奮劑條例》等,無違法、違紀和違規行為。
(三)獲得全國青少年正式比賽前六名或省級青少年正式比賽前三名的成績,并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運動員。
(四)家庭條件比較困難,在平時的訓練和生活上需要資助的運動員。
第六條 申報及審批程序
(一)根據申報條件,各申報單位研究確定初步申報名單,并在申報前將名單在體校內公示。
(二)填寫浙江省體育基金會“未來之星”項目申報表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比賽秩序冊和成績冊復印件、文化合格、家庭困難證明以及市級體育部門初審情況公示材料)。
(三)各市體育行政部門初審受助人名單,并于2014年10月底前向省體育基金會申報。
(四)項目組審核確定受助名單,在浙江省體育基金會網站進行公示,并在年底前完成審批發放工作。
第七條 浙江省體育基金會依據項目組審批的金額一次性將資助經費劃撥至受助運動員監護人指定賬號。受資助人在收到資助后兩周內,通過市體育局向浙江省體育基金會反饋資助款項情況(須有受助運動員監護人與省體育基金會簽訂的承諾書以及受資助人簽名領取的資金清單)。
第八條 各市體育局要加強“未來之星”項目資助申報管理,嚴格審核申報材料,不得推薦不符合條件的運動員。如發現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現象,視情取消有關單位申報資格。
第九條 接受“未來之星”項目資助的運動員,應本著“受助、自助、助人”的原則,擁有感恩之心,認真學習,刻苦訓練,努力成才,回報社會,積極參加省體育基金會舉辦的公益活動。
第十條 本方案由浙江省體育基金會負責解釋。